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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义,应何而来,缘何而去
发布日期:2021-11-05 访问量:

四座城市、六个家庭、七条生命、二十多年逃亡,这些词似乎都与劳荣枝的人生相挂钩。

2021年9月9日上午,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、抢劫、绑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。以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、抢劫罪、绑架罪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
刑辩律师?

我国法律规定,辩护人的职责是为当事人做罪轻或者无罪辩护,不能指控自己的当事人,不能告发当事人,否则违反职业伦理,甚至构成违法。 

律师角色本身在法庭的三角构架中,站在公诉机关的“对立面”,作用是填鸭式的。 

在一个人没有最终被法院定罪之前,我们都不能把他(她)看成一个罪人。常有误解认为所谓“罪大恶极的被告”不应该被辩护,试问,“罪大恶极”何来之有?是先假定罪大恶极,还是经过了公平的审判从法律上定性罪大恶极?或者,到底是道德舆论的审判场,抑或公平公正的司法过程?

任何一位普通公民面对公安机关、检察院、法院这些国家机关时,都会显得卑微如草芥,若再没有律师作为辩护人与之抗衡,则三大机关流水线式办案下,每一个人可能都生活在朝不保夕的日子里,即便是这些机关的职员(甚至是领导)。

当一位律师为某一个犯罪嫌疑人辩护时,就个案而言他是在极力维护这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,然而一个一个的个案构成了辩护人与侦查机关、公诉机关、审判机关力量的稍微平衡,从而推动构筑一道法治的防洪大堤,在这道大堤的一侧生活着你我等普罗大众。

笔者没有任何试图开罪抑或钻法律漏洞逃避法定惩罚之意,刑辩律师的作用本应在于参与鉴定过程,看被告是否罪大恶极,如若“罪大恶极”,要对哪些行为负责任?

以劳案为例,此案中法子英肩负7条人命,那么这7条人命是否每一条都需劳要担责?如果要担,系主责还是次责?责任大小又是多少? ……

这些需要一场公平公正的审判来进行准确的理清。律师的工作是参与理清的过程,来界定被告是否罪大恶极,只有这个过程做到尽可能的公正,最后得出的结论才可能令人信服。

「程序正义?」

劳荣枝在押状态,人身自由被限制,除了法援律师和公检法办案机关,任何人不得相见。家属有权聘请律师,在家属的委托书、相关的会见材料准备齐全后,看守所理应给律师一次会见劳荣枝的机会,由劳荣枝当面向家属委托律师说明自己是否愿意委托。 若当面明确拒绝,另当别论;若同意委托,就应请法律援助律师退出,由委托律师进行辩护。 

介于劳案极高的社会关注度,笔者认为,越是公共案件越要保障程序正义,因为这对于整个国家法治的普及,比成天的普法节目、法律教条讲解或许会管用得多。但同时还应注意,保持司法机关办案的相对独立性警惕舆论对司法的绑架和裹挟。

这样的热点案件,何尝不是一堂生动的法制课?以程序正义为实质正义保驾护航,殊途同归,又何尝不能让百姓以看得见的方式体察正义? 若本案证据确凿,适用法律恰当,民意支持,则完全没有必要因为案件本身的敏感度、关注度高,就直接“占坑式”指派法援律师的。

毕竟, 舆情的胜利只是一时,唯有法治的胜利才为永恒!当法律的规定得到落实,当法律的权威得到尊重,当法律本身得到信仰,在类似的公共案件当中,才会让人切实地感受到法治之光。

法律必须被信仰,否则它将形同虚设。任何因素,舆情也好,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也罢,唯有法治才是王道。如此,个案于法庭各方、于公众、于国家,其作用才能最大化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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