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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车纠纷争吵猝死,责任谁担?
发布日期:2021-10-15 访问量:
案情回顾

2020年8月初,王某来到北京市房山区做生意。为了方便,他在商业街附近的社区租了一套房屋临时居住。三天后的傍晚,因为王某将自己的面包车停到了邻居于某的家门口,遭到反对,并被要求立即将其所有的面包车挪走。王某心生不满,认为已将车停放了三天却无人通知此处禁停,遂与于某理论,两人发生争执。

争吵间双方言语激烈,情绪十分激动,此后,王某又多次返回于某家门口吵嚷。

半小时后,于某被发现在家中死亡。经诊断,于某的死亡系呼吸心跳骤停,心源性猝死。

事发后,于某家属认为王某不听从停车管理,将面包车停放于家门口,在于某劝说挪车中出现过节、言辞激烈,相关辱骂滋事,导致于某死亡,应对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,遂将王某告上法庭。

面对于某家属的索赔主张,王某拒绝赔偿,认为自己三天前才搬到该小区居住,此前与于某并不相识,更无过节,更不知道其有心脏病的情况,没有侵害于某生命权的任何动机,更没有实施殴打甚至杀害等侵害于某生命权的侵权行为,于某的死亡与其不存在因果关系,其在整个事件中不存在任何过错,所以请求法院驳回于某家属的所有诉讼请求。

王某并不知道于某有心脏病,于某的死,王某是否需要担责?

本案系典型的侵权责任纠纷,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,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在此归责原则下,构成侵权,需要满足四个要件,一是具备违法行为,二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,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四是行为人需要具备主观过错。

判断王某是否需要担责,主要看王某的行为是否违法,其对于某的死亡是否具备过错,于某的死亡与争吵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。

经医院判断,于某的死亡系呼吸心跳骤停,心源性猝死。而于某死亡的半小时前,王某与其发生过激烈的争吵,按照理性人的社会经验和智识水平可以判断,王某过激的行为极易导致冠心病患者的情绪不稳,病情发作。所以,王某的行为是于某的死亡的诱因,二者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。

结合以上判断,王某的过激行为导致了于某死亡的损害事实的发生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但于某知晓自己的病情,应当克制情绪,采取正当的方式解决问题。所以,于某本身也存在过错。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173条的规定,“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”。所以,针对于某的死亡,双方均要承担责任。

吵架时有发生,但是少有人料想吵了架后一方会死,如此的意料之外,参与争执的一方也要担责吗?

一般死亡发生的原因,都是自身疾病或者因吵架引起的其他意外情形,争吵的一方是完全意料不到对方死亡后果的。这就又回到了行为者对于损害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。

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满足三要件,即有损害事实发生、行为人行为违法、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,则行为人需承担侵权责任。

回归本案,法院认为,王某虽然对于某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不知情,但是他应该认识到骂人的行为是不对的,而其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,有背善良风俗,并且王某应该能判断出于某是将近六旬的中老年人,在此情况下,王某还多次往返于于某的房屋外吵闹,因而未尽一般人的审慎义务。王某的行为不是一般的吵架,他是吵过之后还要到于某门口去吵,而且反复了三次。所以,法院认定王某是存在过错的。在这种情况下,法院最终判决吵架者承担5%的赔偿责任82000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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